2016-06-17 00:00
智經研究中心
難阻偷步宣傳 選舉規限要變
距離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尚有一個月,各路被視為有意參選的人馬近日頻頻曝光,有人在大廈外牆賣廣告,有人拍片放上社交網站……在現行法例下,只要未正式宣布參選,便不會被視為候選人,其宣傳開支也不會計入選舉經費。這難免令人質疑,若有人故意在正式宣布參選前大灑金錢宣傳,會否令選舉開支上限如同虛設?
現行規例下,只要在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即會視之為「候選人」,而毋須等待遞交提名表格,或獲正式確認為候選人。
值得注意的是,現時選舉指引指出,為審慎起見,有意參選人士應確保在公開宣布參選前,拆除已在有關選區發布的宣傳物品,例如海報或橫額,尚未拆除的,可能視作選舉廣告。換言之,只要能在宣布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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