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7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熱身過度
一位朋友想培養下一代做律師,於是向一些業界中人打聽「行情」。現今在香港具律師執照的,不到2萬人。那算是多還是少?如果與半個世紀前比較,可說已有長足的進步:在七十年代之初,一共才只有400多。為什麼要與那個年代作比較?因為香港的大學,在1970年後才開始有法律學系。之前如果想以律師為業,若非往英國升學,只能憑自修;之後須通過專業考試。同時間,尚須「學師」,也就是與一位執業中的律師簽訂正式合約,任其學徒,不少於3年。這個「學徒制度」一向是有意從業者的一大障礙,因為師父本身人數有限,而且往往也須有人事關係才能接觸到。當年還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師父可向徒弟收一次性的「拜師費」,金額一般是5萬元。在那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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