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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 | 2016-04-30 05:00

曹偉邦

確保供款到位 僱員要採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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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經濟明顯存在下行壓力,旅客人數出現斷崖式下跌,旺區的店舖空置率激增,失業率呈現回升趨勢。在各行各業艱苦經營的情況下,僱主有可能會鋌而走險,違規拖欠強積金供款。僱員因而要時時警惕,確保供款準時存入強積金賬戶,並及時察覺任何違規行為。

僱主直接過賬至受託人

當企業面對現金不足或周轉不靈等困難時,強積金供款往往最容易被拖欠。僱員必會察覺僱主有否發放工資,卻未必會留意僱主有否作出強積金供款。由於供款直接從僱主賬戶轉賬至受託人管理的僱員賬戶,除非僱員留意強積金賬戶的變化,否則未有察覺也不足為奇。

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於每月的第10個工作天,為上一個月的權益作出供款。例如2016年3月的供款,應該於3月10日或之前存入受託人管理的僱員賬戶。如果第10個工作天為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當僱主作出供款後,應於7個工作天內向僱員提供供款證明,而此供款證明便是第一道防線。

僱員主動向受託人查詢

如果僱主未能提供供款證明,僱員可向僱主查問是否一時疏忽,同時也可諮詢受託人,並可透過熱線、網頁、自動櫃員機、權益報表及顧客服務中心等方式,查詢最新的賬戶狀況。此外,僱員應養成習慣,定期向受託人檢查供款紀錄,也可致電「強積金供款一線通」(183 3030),系統會轉駁至受託人,以便查閱最近3個月僱主的供款紀錄。

身為員工,相信對公司的營運狀況也略知一二。若僱主未能定期作出強積金供款,往往反映業務情況可能已進一步惡化。拖欠強積金供款是刑事罪行,公司高層、董事及業務夥伴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並且沒有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5%作為僱員供款)或最高可處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5%作為僱員的供款)。

倘發現拖欠供款要投訴

若僱員不幸成為「苦主」,拖欠供款的情況屬實,即僱主承認違規或受託人確認僱主違規,便應立即向積金局作出投訴。僱員可以透過熱線、郵寄、傳真、電郵、網上表格或親臨辦事處等方式處理。每宗投訴個案均會絕對保密,僱員可選擇以匿名身份作出投訴,毋須擔心此舉會損害與僱主的關係或因此遭到解僱。

收到投訴後,積金局旗下的成員保障及服務部將展開調查,並會主動聯絡僱員、僱主及受託人,重點調查僱主有否違反《強積金條例》。倘若指控成立,積金局會要求僱主馬上糾正違規情況。若涉及刑事檢控,積金局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會徵詢法律意見,並按律政司《檢控守則》下的原則,考慮個案是否達至作出檢控的基本要求。

在今年首季度,香港便有112個刑事定罪及民事裁決或判決紀錄,當中24個為刑事定罪,88個為民事裁決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