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6 00:00
社評 社評
冷戰時代的舊式冷笑話是這樣的:鐵幕國家裏頭,凡是沒有法律明文容許的行為,一概不可以做;自由世界之中,凡是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全部皆可以做。香港從來以身為自由世界的堅貞一員而感到驕傲,抱持這個看法的人包括「美國叛諜」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他洩露美國政府機密而潛逃海外,曾經一度選擇在香港避難,原因是香港堅守言論自由價值,保障異議人士權利。
既然香港是一個以言論自由蜚聲國際的文明社會,那麼法律有沒有明文禁止宣揚港獨呢?如果沒有,宣揚港獨不管如何政治不正確,是不是不必擔心負上刑責呢?相信很多人都會這樣理解,只要宣揚港獨的狂熱分子沒有相對應的實際行為,例如刑事毀壞甚至暴力傷害,始終流於「口噏噏當秘笈」的層面,一干人等是毋須接受法律制裁的。因此,當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港獨是大是大非問題,會嚴肅處理,將採取具體行動,包括交由執法機關調查,但沒有交代細節,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被問到宣揚港獨所犯何罪,又語焉不詳,只叫市民「可請教自己的法律顧問」,予人的觀感實在不符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
現在回想冷戰時代的舊式冷笑話,大概笑不出來了。難道「一國兩制」真的變了形又走了樣,部分沒有法律明文容許的行為,例如高談闊論命運自決,現已不可以?
三年前的斯諾登事件,着實讓建制派人士高興了好一陣子,一來憑此證明「美國也會打壓異議人士」,二來讓全世界看到「中國管治下的地方也是言論自由橋頭堡」。然而,如今看到建制派人士一口咬定,意圖組黨宣揚港獨已經算是分裂國土的實際行動,內地官媒多番施壓,要求特區政府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港獨人士,律政司竟然隨即表態說要調查,不禁令人慨嘆,此一時,彼一時,言論自由原來有雙重標準。
必須聲明一點,我們反對港獨,不贊同激進本土派的分離主義言論,並且認為香港獨立建國的成功機會是零。不過,反對歸反對,我們不能接受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之下懲治空談港獨者(最低限度在他們未有行動之前不應胡亂說成有罪)。關於言論自由有一句老話,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衞你表達觀點的權利。港獨的觀點縱是多麼乖張、狂妄、絕路,不同意是一回事,自由社會總不應將鼓吹者又拉又鎖。
按照袁國強的講法,執法機關正循《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刑事法例,四方面調查港獨的違法問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不久前才講過,做好「一國兩制」就足以應對港獨。何解政府官員在短短時間之內會有這樣的轉變?有人分析,作勢欲打的姿態只是擺給中央政府看的,未必真的會採取法律行動,畢竟成功入罪的機會不高;萬一不惜代價展開法律程序,主動出擊取締港獨組黨,而司法獨立的法官以控方牴觸保障言論自由的《人權法》駁回,屆時反而自招其辱。
平心而論,所謂有意組黨的港獨團體,來來去去只有個別一位人士願意露面,無論是其本人或周邊的同情者,亦講不出任何落實港獨的具體辦法,政府實在沒有必要殺氣騰騰高調回應。既然人人心知肚明,港獨成功的機會是零,那麼最聰明的回敬之道莫過於置諸不理,見怪不怪,其怪自敗。打個譬喻,有人鼓吹香港境內某一個小島搞獨立,不再隸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範圍,如果你覺得是天方夜譚,你有必要煞有介事調查懲治嗎?更何況,你對於取締口頭上的宣示根本無法可依。
港獨本來就沒有什麼市場,至今亦毫無部署,要不是內地官媒如臨大敵,加上本地官員口誅筆伐,港獨旗手才不會一下子提高了知名度。因此我們呼籲,若然袁國強和黎棟國說不出宣揚港獨所犯何罪,那麼索性不了了之,以免庸人自擾,最重要的是避免本港彌足珍貴的言論自由受到戕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