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2016-03-15 00:00

新思維網絡 房吉祥

港人是否受大陸刑法管轄

放大圖片
銅鑼灣書店事件拖延多時,社會的關注日漸降低。書店職員呂波、張志平早前相繼回港銷案,卻拒絕警方的任何協助,並匆匆趕回大陸,如此詭異的行徑,在香港沒有引起太大的輿論反響。或許港人善忘,但事件背後,涉及港人在港行為是否受大陸《刑法》管轄,以至「一國兩制」存亡,實在不能輕視。 最引起大眾關注的是,採納「屬人原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適用本法,但按本法規定最高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公民的定義 早於1998年的張子強案和李育輝案中,這個條文便曾引起大陸《刑法》對港人管轄權的廣泛討論。當時特區政府的回應有三點: 一、 ...

(節錄)全文共216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