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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 00:00

添馬周記 艾青天

陳鑑林的違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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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11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粗暴」通過近200億元高鐵追加撥款。社交媒體連日議論紛紛,大多數論調均集中對建制派議員口誅筆伐,亦有批評副主席陳鑑林處理會議和表決的手法,其中一點是副主席當時「憑感覺」判斷席上贊成撥款議題者多而宣布表決結果,事後發現有議員同時「贊成」和「反對」議題,副主席卻沒有察覺,因而質疑陳鑑林的做法是否合乎程序。部分泛民議員聲言考慮提出司法覆核,試圖推翻財委會的決定。

很難提出指控

撇除情緒因素,以當天財委會的情況而論,極其量只可點出陳鑑林犯了幾項「不足以致命」的技術錯誤;以現時的《議事規則》和會議程序的設計而言,很難指控陳鑑林當時宣布的決定是「不合規程」而視為無效。

任何會議常規的訂定,基本原則是讓會議有秩序和順暢進行,並可以清楚達致可執行的結果;一般會議常規都會列出條文保障程序公義,以及反映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參與會議的成員,不論背景,都可享有相同的權利,因此會議常規都會就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與會者發言、動議、表決的程序,以及主席和與會者的權責等事宜訂立條文。會議常規應視為與會者之間的協定,不是法律,程序條文能否有效執行或達到所訂立的目的,便須各方互相尊重和合作。

會議的規則從不是拉布工具,也不是懲罰、抵制與會者的法器,借用會議程序的條文「走法律罅」以達致政治目的,無論建制派、泛民,還是進步民主派,其實都是濫用程序,是下策。

在過往財委會會議中,泛民議員很多時會批評主席試圖限制議員發言,指是剝削議員言論自由;主席一般的回應是,議員提問已不斷重複,會議不能無止境進行,云云。泛民議員又會反駁,批評官員未有妥為解答議員的提問,因此議員須再三發問。

這個不斷重複的爭拗其實反映兩點:官員準備不足,或對建議未有周詳考慮,只靠語言「偽」術含糊其辭以求「過骨」,這點以運房局副局邱誠武為表表者(他從未認真解答議員問題,即使一個簡單資料澄清,邱副局長都會帶議員「遊花園」)。浪費議會時間,這種劣質無賴兼無能的公僕實在不負責任!

另一點是,現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設計,沒有機制給主席酌情權,可以在政府未有提供足夠資料下而把議題押後表決,現時只可由議員動議中止一項建議的討論或現即休會的議案,又或由主席行使權力調動議程次序。當然,要改變這個現狀也須經過多番討論,其中亦涉及行政與立法機關權力制衡的爭論。

在高鐵追加撥款上另一點較多爭論的是,在周五的表決中,主席沒有安排記名點票,又沒有察覺有議員同時舉手「贊成」及「反對」撥款議題,只「憑感覺」認為會議上贊成者佔多數便宣布決表結果。

就這一點或須指出,議員在立法會,尤其是財委會會議上引用《議事規則》或《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要求點名表決,過往的做法都不甚妥當,只是一直「做開」,便約定俗成。按上述會議的規則,在一項表決時,主席會先請贊成議案的議員舉手,然後請反對的議員舉手,主席會指出他認為是贊成者多,或是反對者佔多數;在主席未正式宣布表決結果前,若有議員不同意主席的觀察,方才提出要求主席以記名方式表決。

主席可慣性「睇錯」

在主席認為舉手贊成的議員人數佔多, 還是反對者佔多,是主席的責任;主席是慣性、憑感覺、或經認真點算後作出宣布,這並不是問題,因為主席「睇錯」、「讀錯」人數時有發生,而且現時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已沿用多年。在當初設計這套程序時,須由委員會決定的建議爭議一般不大,贊成者總佔絕大多數,所以主席單憑「目測」已足以準確判斷哪邊是大多數;如果真正的舉手人數與主席宣布的情況相差太「離譜」,已有程序機制可以處理。上周在場的泛民議員沒有提出記名點票,主席隨即宣布表決結果,很難說成是違反會議程序。

不過,即使表決程序沒有違反會議程序,也不會改變以下事實:政府政策失誤,花費巨額公帑興建全無效益的「大白象」工程;官員失職,沒有做好監督工程的職責,引致工程嚴重延誤超支;政府犯錯卻不問責;建制派議員沒有做好監察政府工作,盲目為政府劣政保駕護航,浪費大量改善民生的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