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0 00:00
仁心仁述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下的「有關動物福利及殘酷對待動物事宜小組委員會」於2月16日舉行首個正式會議,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對於小組委員會的成立深表歡迎,希望成立小組委員會後能集中資源,全面審視與動物相關的各條法例及動物福利政策,從立法方面提升香港動物福利水平。
早於2010年,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動物福利副總監候安娜獸醫已聯同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Dr. Amanda S Whitfort發表「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檢討報告」,首先全面檢討了10條涉及動物的本港法例,並將本港法例對動物福利的保障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擬。
「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檢討報告」指出,對何謂「動物福利」的概念一直都在轉變。早於1968年,「福利」一詞首次被寫入英國法例當中,而隨着愈來愈多科學研究對動物行為及動物所承受的痛苦帶來更深入了解,社會對採用正向動物福利法例的要求愈來愈強烈。歐洲、英國、美國、紐西蘭、澳洲及台灣均已將「良好動物福利(Positive Animal Welfare)」納入法例當中,而良好的動物福利泛指對動物的陪伴、充足的食物 及食水、適當的遊戲及探索、讓動物活得有活力及感到滿足等等有形及無形的需要。
反觀本港最主要保障動物的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早於1935年按照1911年英國動物保護法編寫,惟多年來未有與時並進重新審視法例內容。就連英國也於2006年重新編訂動物福利法,完全放棄1911年編寫的舊法例,這足以證明本港的動物保護法例何其落後,完全不能跟上時代步伐。
條例出現漏洞
目前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其中一個最為詬病的漏洞是動物往往需要等待至被嚴重殘害,有足夠證據以作舉證時,執法人員才能介入拯救受虐動物。反觀在歐、美、澳、紐及台灣等地,只要能夠證實負責照顧動物人士未有提供足夠保護避免他們受到傷害,執法人員便能介入。這情況下,動物需要承受的痛苦及部分不能治癒的傷害便大大減少。
照顧者有責任
正因如此,協會多年來不斷促請政府修改法例,甚至與港大學者一同發表「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檢討報告」,希望在涉及寵物貓狗等範疇,清楚註明動物照顧者的責任(Duty of care),而當動物照顧者未能履行責任便會受懲處,並需要改善動物得到的照顧。
本會及港大學者倡議的「動物福利法」更希望改善目前政府處理流浪動物的方針及態度。根據政府提交予小組委員會的文件顯示,政府十分重視動物福利及管理,而政府政策目標是確保在香港社區內,人與動物能夠和諧共存。
惟目前政府處理流浪動物的着眼點,往往落在他們可能引致的滋擾及公共健康問題。當然,保障本港公眾衞生及市民安全的確重要,但本會認為要保障衞生及市民安全,並不能單靠漁護署多年來採用的「捕捉和移走」方法。
本會過去十多年一直倡議全面推行狗隻「捕捉、絕育、放回(TNR)」作為更有效及更人道的控制流浪狗隻數目的措施。而本會2000年推出的「貓隻領域護理計劃」正正就是採用 TNR為基礎的計劃,推行15年間成效顯著,透過接近1000名註冊義工協助下,多年來為接近6萬頭貓隻絕育,減少了數百萬頭流浪貓隻的誕生,以人道方式做到漁護署希望能達到的「保障公眾衞生及市民安全」的要求。
隨着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下之「有關動物福利及殘酷對待動物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成立,本會希望小組委員會能詳細閱讀並對本港保障動物法例作出全面檢視。此外稍後亦將約見小組委員會成員,向他們作出詳細解釋,與其在目前十條涉及動物相關法例上「小修小補」,倒不如重新訂定一個涵蓋面更廣泛的「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Ordinance)」除了顧及寵物貓狗福利外,亦同時照顧到流浪動物、繁殖場內動物、食用動物、野生動物、實驗室內動物等的福利。
撰文 :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