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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 2016-01-14 05:00

蔡俊傑

A股ETF中國增值稅問題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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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中國財政部與中國證監會發出[2014]81號財税通告,宣布暫免徵收海外投資者經由「滬港通」進行A股交易而衍生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同一時間,當局亦發出財税[2014]79號通告,宣布由2014年11月17日起,對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QFII及RQFII的股權投資交易收益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即資本增值稅或CGT)。但是,79號通告亦明確指出,應依法徵收QFII及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以前所得的收益有關稅項。隨着79號通告的發出及生效,香港上市的A股ETF和RQFII ETF已就其未變現及變現資本收益的撥備方法作出調整。

改動細節仍有待說明

總括而言,受影響的ETF作出的調整包括,對2014年11月17日以前的已變現資本增值稅作出撥備,以及不再為2014年11月17日以後的資本增值稅作出撥備。不過,各ETF的撥備方法有所不同,而且在通告發布之時,有關改動的細節仍存在不確定性,如計算方法、繳稅途徑等均有待說明。

回撥早前超額稅項撥備

在過去幾個月,受影響ETF的經理(或A股連接產品發行人/合成ETF的掉期對手方)開始向中國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申報,以釐清稅務負擔。同一時間,一些有資格受惠於中港稅務寬免安排(《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ETF,已獲中國稅務機關同意其受惠於中港稅務寬免安排的資格。因此,ETF經理能夠確定各ETF的資本增值稅相關金額,並回撥早前超額的稅項撥備(或在撥備不足的情況下增加撥備)。在大多數情況下,ETF在作出納稅申報前,已為2014年11月17日以前的已變現資本收益作出10%撥備,但在稅務寬免安排下,只需要就土地富有公司的已變現資本收益10%的資本增值稅作撥備。

清除影響淨值不確定因素

隨着ETF經理確定2014年11月17日以前與資本增值稅相關的責任,我們相信A股ETF的稅務問題已經大致上得到解決。受影響的ETF在過去幾個月為撥備作出的調整,相對其基金淨值由+0.0000004%到+8.82%不等。我們認為,調整幅度取決於以下因素:(1)基金原本的撥備方法;(2)過去的増發/贖回時間;(3)ETF的成立年期。經過上述調整後,投資者就可以更容易比較這些基金,因為這涉及到ETF在二手市場上買賣的溢價/折讓水平,清除了一個影響ETF基金淨值的不確定性因素。我們預計,未來仍會有少數ETF進一步就此題目作出通告。我們期待ETF會就任何可能影響基金淨值的信息,作出及時和清晰的披露。

以下為香港上市RQFII股票 ETF及主要A股ETF的撥備方法,在過去的幾個月與資本增值稅有關的變更,以及對基金淨值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