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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00:00

專訪

學者倡列明暫不提控網民消疑慮與太寬鬆 版權例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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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爭議僵持不下,早年把開放式豁免概念引入本港、直接影響泛民及網民取態的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分析,版權商已表明無意針對網民,但問題癥結是「網民違法,版權商便可以追究網絡平台」,而政府處理草案過分固執,未能消除網民疑慮,也令雙方對條例演繹範圍上「口同鼻拗」。

余家明建議條例列明不會處理網民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令版權人不能對網民提控,但仍可追究大型侵權,或與YouTube等平台洽談分紅,同時引入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以求中間落墨,在非牟利、不取代原作市場前提下,讓條例不像美式「公平處理」般過於寬鬆,也不會嚴重影響版權人利益。

現行草案5年前可接受

美國德克薩斯A&M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家明接受本報專訪表示,現行草案較2011年版本為寬鬆,已加入6個豁免,「唔係差得咁緊要、放在5年前可以接受」,但目前已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是否信任政府執法及能否回應本地創作特色問題。

余家明分析,即使草案未能通過,但現行上傳複製作品本身已屬侵權,分別是版權持有人舉證門檻高一點,法律開支也增加,關鍵是版權商不能要求網絡平台如YouTube或Facebook支付版權費用,難以在網上大趨勢中分一杯羹。他建議政府可透過暫緩執行等方式,列明版權持有人不能向網民提控,「無話佢做嘢合唔合法,如果你想追究網絡平台,仍然話佢唔合法,但唔告得網民」。

至於版權人憂慮若修訂引入「公平使用」(fair use)會令法例不清晰,余家明認為是錯誤理解修正案,並且錯誤地把「公平使用」與「公平處理」兩者對立;他指出,「公平使用」修訂屬「補底式」,「現有豁免仍在,再加多一個,點會唔清楚?新加就算唔清楚,仲有舊有(10個公平處理豁免)喺度」。

余家明表示,版權法過去針對競爭對手,目前要面對的是市民大眾,「現在一定要衡量對個人使用的整體利益」,而版權學界的看法也因此與版權持有人愈走愈遠,例如創作人認同翻唱等在文化層面上是對社會有益,但作為投資者的唱片公司則未必同意。

余家明指出,本地版權商大部分是「幫外國公司打工」,擔當外國製作的分銷工作,對本地創作幫助多少受忽略。「法例是有需要改,但係咪咩法例都要接受呢?例如好肚餓係要食嘢,但我食齋嘅,是否一定吃肉呢?」

另外,城大助理教授關文偉在最新一期《香港法律期刊》質疑,政府認為UGC豁免並不符合世貿「三步檢測」下「特定個案」而反對修訂,但他指出世貿、歐盟及歐盟法庭對何謂「特定個案」各有不同理解,政府否定UGC豁免理由空洞。

關文偉又指出,傳統上,版權作品作者及用戶定義非常清晰,但數碼時代用戶積極參與創作及分發網上作品,令兩者界線模糊,質疑草案拒絕UGC,是發放「除版權人批准如戲仿用途外,不准二次創作」的錯誤訊息。

撰文:林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