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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00:00

視線所及 陳心遙

為何不見創作人大力支持版權修訂條例

版權修訂條例說是為了保護創作人的權益,作為電影人及音樂人的我,好應該舉腳贊成。奇怪了,既然利益所在,為何完全看不見有導演、監製、編劇、作曲作詞人組織起來向公眾大力推銷呢?難道創作人不重視自己權益嗎?

細看條文,配合香港人上網的習慣,條例通過後最受益的應該是「平面設計師」和「攝影師」,以後每張圖都不可隨便上載轉載了。為何又不見他們出來吶喊支持呢?

答案很簡單,因為創作人都覺得,條例通過與否,其實和自己利害關係不大。用電影做例子,其實香港電影已度過了盜版最猖獗的日子。互聯網未流行的時候,連剛開畫的電影,在旺角一些商場甚至街頭都買到盜版光碟。相信各位不會陌生吧?現在呢?真正害慘電影市道的,令想睇戲又不想付錢的觀眾的元兇是誰?大概不是把電影丁點片段拿來惡搞一番的二次創作者吧。坦白一點,條例通過了,政府及海關有能力禁絕境外,特別是香港人一直在上的,來自中國內地的盜版視訊串流網站和BT種子網站嗎?

如果版權修訂條例真的對創作環境如此重要,這十年間,政府首要的推銷對象,應該是全港的影視、音樂及平面的創作人。可是,問問身邊的創作人,有誰被諮詢過,有誰被宣傳過呢?絕大部分創作人都對條例通過與否的影響矇矇查查。現在最積極推銷的是,香港幾間大的版權組織,和來自美國商界的代言人,大概已預示將來會利用法例的是誰吧。

相反,一般網民卻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甚至是惡意,覺得版權條例會被濫用來限制創作和言論自由,覺得條例通過與否是生死攸關。雖然現在修訂的條文,的確已比起四年前寬鬆,但是仍然未能消除網民疑慮,無論擔憂是否理性,這是廣大香港市民的真切感受,可以說是對政府和執法機關的不信任,這個惡果是誰種下的呢?

如果法例是為了令版權持有人利益免受損害而設計,就請從香港實際環境出發,直接打擊把整部電影和整張唱片上載的行為,條文盡可能避開規限對版權利益侵害不大的二次創作,加入豁免「用戶衍生內容」是恰當做法,如果有人濫用來侵權再修改法例吧。

最近自己所寫的電影主題曲,在YouTube被來自各方的朋友翻唱,開心之餘也十分憂心,將來這些有助宣傳,讓網友表演歌藝的翻唱會不會都「被消失」呢?甚至我想,我只是歌曲版權持有人的一部分,未來我在YouTube翻唱自己作詞的歌會觸犯法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