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30 00:00
妙筆可言 劉國賢、潘子建
外國投資法影響VIE模式赴港上市
內地企業赴港上市前普遍會先進行集團重組,即由其控股股東在海外成立一間境外公司作為上市主體,並將內地企業(主要經營實體)的控股權(通常50%以上)注入境外公司。重組後,境外公司通過控制內地企業股權(股權控制)方式將其納入境外公司合併報表範圍。
倘若內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涉及限制外商投資類產業(如增值電訊業務,外資所佔比例不可超過50%),涉及股權控制的重組會面對諸多限制與挑戰。為了應對這一局面,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變利益實體)模式應運而生,並逐漸被廣泛採用。
在VIE模式重組中,一般境外公司及其「股權控制」的中國附屬公司,會與內地企業(主要經營實體)訂立一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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