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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 | 2015-09-05 05:00

曹偉邦

僱主破產拖欠供款 積金局代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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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香港或外圍經濟近日存在很多不明朗因素,尤其是中國股市下挫以及人民幣貶值等因素,正逐步影響香港的零售行業,部分旺區也出現愈來愈多的空置舖位,而早前便有一家大型電器連鎖店關門大吉,引起一輪爭議。作為僱員,不一定完全清楚僱主的營運情況及打算,一旦遇上不幸事件,應該如何保障及追討涉及的強積金供款呢?

8月起改發「參與通知」

無論任職於哪個行業,符合強積金供款資格的僱員,第一件事是確保僱主已經為僱員登記參加計劃,並每月作出強制性供款。於2015年8月前,當計劃受託人接納僱員申請成為計劃成員,應該會發出接納通知及成員證明書,而於2015年8月1日起,這些文件將由一份「參與通知」代替,當中列明計劃名稱、計劃受託人名稱和地址、僱員姓名以及該通知的日期。

收到參與通知,僅代表僱員參與了計劃,不代表僱主有作出強制性供款。根據現時的強積金條例,僱主必須於作出強積金供款後7個工作日內,向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除此之外,作為強積金受託人也有責任向積金局報告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情況。如果僱員沒有收到每月供款紀錄,為了保障權益,應立即向僱主及受託人提出查詢,如相信或確認出現拖欠情況,便應該立即向積金局報告及投訴,而所有投訴均絕對保密。

向僱主徵收欠供款附加費

當積金局確認出現拖欠,便會啟動追討程序。第一步是向僱主徵收供款附加費,相等於拖欠供款金額的5%。如果僱主願意處理及支付拖欠供款,這附加費將全數存入僱員賬戶,而一旦僱主「闊佬懶理」,積金局便會代表僱員進行追討,當中包括考慮提出民事法律程序追討欠款,以及考慮向違例僱主提出刑事檢控。若僱主沒有為僱員作出供款,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3年,若僱主已經於僱員有關入息扣除強積金供款,但沒有向受託人或積金局支付,這更是罪加一等的罪名,最高罰款45萬及監禁4年。

供款與其他優先付款同級

有些拖欠情況是僱主清盤或破產。雖然積金局仍然可以徵收附加費及提出刑事檢控,但相信大部分僱員最關心是他們如何追討強積金權益。在這情況下,積金局會向僱員收集相關資料,然後代表僱員向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主任提出申索,免卻僱員自行聘請律師進行追討。拖欠的強積金供款與其他優先付款同級,將較其他債務優先獲得發還,但關鍵是將僱主資產變現後究竟餘下多少金額。如果遇上一些處心積慮的僱主,強積金拖欠供款的確有可能未能成功追討,或只能夠追討一小部分。

僱員要留意,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疇不包括強積金拖欠供款,而積金局的強積金計劃補償基金也只覆蓋受託人一旦倒閉或於管理計劃時出現錯失所涉及的賠償,與拖欠供款無關。因此,僱員自保的方法,便是確保僱主已經向受託人作出供款,因只要作出供款至強積金計劃後,相關金額便全數及即時作為累算權益歸屬於計劃成員,並交由保管人保管。即使不幸遇上僱主結業,也不會影響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