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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00:00

文化論政 林芷筠

私人歷史建築保育的公民權

在香港,每每面對私人歷史建築物保育的爭議,公眾的角色總顯得蒼白無力。由於香港的古蹟保育條例如此落後,若物業未界定為法定古蹟,政府沒有權力阻止業主拆去有重要歷史意義的私人建築物。大家明白,所謂的歷史建築物評級三級制,只屬建議性質,沒有法定效力。 因此,物業能否保留,永遠只關乎政府與業主之間的交涉。政府,頂多受到公眾壓力下,才嘗試游說業主,探討轉換發展權、換地等方案,但決定權還在業主手上。要政府花公帑收購物業,受制於「審慎理財」的大原則,好像對不起納稅人般(但每每動用數百億元興建大型基建又如此樂意)。長遠而言,保育私人歷史建築物,有何出路? 限制發展等於侵犯私有產權? 往往談論私人歷史建築物保育的 ...

(節錄)全文共184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