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2015-05-27 00:00

專業為公 梁繼昌

改革稅務上訴機制

稅務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1947年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65條規定成立,負責就稅務上訴作出聆訊和裁決。現行沿用已久的稅務上訴機制確有不少改善空間,政府亦有意透過立法修訂相關條例,以提升機制的效率。 現時委員會處理上訴個案時,會以行政方式就聆訊的實務或程序事宜發出指示,例如指明納稅人或稅務局局長須於聆訊舉行前的指定期限呈交相關文件,但過去數年,竟約有45%上訴個案逾期呈交文件,這無疑對聆訊的效率、成本,甚至整體質素造成極不良的影響。草擬中的《稅務條例》修訂,建議授權委員會可以按情況決定聆訊的實務或程序的任何事宜,包括就違反指示施加制裁;而對制裁決定不滿者,亦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 ...

(節錄)全文共110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