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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00:00

業界促股東主動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第三方「對賭」、押股借貸或借貨賺息等行為細節,未被硬性規定為必須向公眾披露。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盧華基認為,應鼓勵上市公司就主要股東進行涉及股權事項作出披露,但同時亦不應過分干預股東個人財務安排。 期權淡倉公布不受限 按照現行《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只須就用以擔保上市公司債務或作保證時的押股,或有關的貸款涉及業務運作重大影響,始須向公眾作出披露。條例亦有要求大股東及公司董事申報其股權變化,包括衍生工具活動,但未有規定要公布期權淡倉權益。 盧華基指出,現行條例確令小股東無法得知事件的全部,但他認為監管機構不宜監管不涉及上市公司運作的股東個人行為,以免造成過多市場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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