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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 香港財經 港股直擊

康宏3前高層及證券公司前經理被判囚4至7個月

已除牌的康宏環球(前上市編號(01019),前稱康宏金融)3名前高層及1名證券公司總經理,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控告他們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港交所(00388),4人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個月至7個月不等,其中2人獲緩刑18個月。

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鼎成證券(下稱鼎成)前總經理李易明被判處5個月監禁;同案被告、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為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以及康宏理財前經理黃淑安,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各緩刑18個月。

麥光耀及陳麗兒又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及2年。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及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又斥責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及不申報利益衝突。有法不依的行為在香港不能接受。

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陳麗兒及黃淑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於案發時是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鼎成及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麥光耀和另外2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據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証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4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2星期已發出。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

案情透露,康宏証券才是該4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證監會、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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