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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

認清收地賠償原則

收地賠償的原則,未有接觸過這題目的人士,可能不太了解,亦是有點複雜,所以最近在報章上看到兩篇文章,對收地賠償有不正確的理解。首先一篇文章說收地賠償是根據收地後的用途而定出賠償,意思是收地後例如作住宅用途,就以住宅地價作賠償,這個了解是完全不正確,絕大部分的收地用途是用作公共用途,例如道路、公園或學校等。 如果以上述的賠償準則,土地的價值會是零或是非常低,這樣對收地業主是不合理不公平。

事實上,政府收地已有百多年歷史,一直是根據1900年訂立的《收回土地條例》內的賠償準則來付出土地賠償金,基本原則就是以該土地地契及法例容許的用途作地價評估,簡單來說,農地只可以農業用途作價,其他的如發展潛力或可改契發展的價值是不計算在內,所以有些近新市鎮邊沿的可發展農地可能市值呎價過千元,但法例是不認可這些帶發展潛力的農地市價,純粹以農業用途的地價作準,可能只值幾百元呎價。

為了解決這個市值及法定賠償值的差價矛盾,政府在1978年根據簡悅強報告書推行一個特惠賠償制度。 用一條公式參考住宅、工業、商業及農地用地的市價計算一個特惠賠償金,金額是比法定賠償金高,每半年調整一次,亦根據收地地點分為四級價格。最近因應社會意見,修訂為兩級,但收地業主一般仍然覺得追不上市價。

最近政府因地價下跌而下調農地賠償金,有一篇文章提到這樣會降低業主接受收地賠償意欲。當然調低農地賠償金額是一定會令農地業主不開心,但未必會令到業主不接受收地賠償,因上文已提到現時收地賠償金額已是比法例所規定的賠償準則為高,若業主不接受政府賠償金,只可以花時間向土地審裁處上訴,聘請律師及測量師爭取較高賠償。但要留意是土地審裁處只可以根據上述法例的嚴謹定義來裁定市值地價,最後的裁決可能比政府的特惠賠償要低。有不少案例已看到這個情況,所以好大機會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加賠償金而得到減的結果。

另一個情況會出現是業主不熱衷立刻收取賠償金,因為根據現時規定,政府在收地告示公布後一個月內,就通知業主收取賠償金。但若遲收賠償金的話,政府會支付由收地日起計到收錢日的利息,所以業主並不急於收錢,但這並不是因為政府刻意拖延付款而引致龜速收地的情況。

另一個遲遲不收錢的情況是土地因遺產或其他原因,引致有業權問題,又或是祖堂物業有司理方面的問題,需要處理好業權或司理問題才能收錢。另一個常見的情況是業主在國外,不能立即回港收錢。或沒有業主最近的通訊地址,而聯絡不到,因土地註冊處的業主登記地址,可能是數十年前的資料。

另外要留意是土地業主遲遲未收錢,並不影響土地發展,因為土地已收回為官地,政府有全權展開地面上工程。

蘇振顯
蘇振顯測量師行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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