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譴責福森藥業(01652)及5名現任董事,包括曹長城、曹智銘、遲永勝、侯太生及孟慶芬,並指令每名相關董事須完成24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港交所指出,於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福森藥業向一間由主席曹長城持有50%權益的公司作出20筆、合計約2.58億元人民幣的墊款,以及兩筆5000萬元人民幣的付款。該等墊款既沒有擔保,也沒有任何書面協議作證,並且沒有書面約定還款期限。
根據《上市規則》,這些交易的規模及關連性質,意味該公司必須就交易進行披露及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但該公司未有遵守這些規定。此外,由於該公司已於2018年7月上市,其必須在進行該等交易時諮詢其合規顧問,該公司亦未有做到這一點。
曹長城於交易發生時是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但他否認對交易知情。
各董事表示有收到月度財務報表,並且充分知悉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但是他們當時並沒有對該公司應收款或現金結餘的任何變動提出疑問,因為他們關注收入和利潤多於資金流動性。
該公司發現該等交易違反《上市規則》後進行內部監控檢討,當中發現了有關監控、識別、批准及披露關連交易及貸款方面有多項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