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金管局在進行2020/21年度的共同主題檢視時,就中介機構所收取的利潤幅度及所採取的其作業手法和披露交易相關資料方面而觀察到的一些主要事項。
兩家機構留意到,選定的中介機構的作業手法各有不同,有些將有利的價格差異所帶來的收益全數轉交予客戶,而另一些則會保留全部或部分收益。部分中介機構並無就處理有關收益的方式,制定妥善的政策及程序。故應達到的相關監管標準為,若中介機構在某交易以代理人身份替客戶行事,便不應保留有利的價格差異所帶來的收益,以及若中介機構在背對交易中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其可保留有關收益,但前提是應就此安排向客戶作出披露或與達成協定。
兩家監管機構識別到一些沒有遵守交易相關披露規定的情況,並期望中介機構採取措施以確保遵守有關規定,並已要求中介機構糾正所識別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