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香港資本市場交易的操守規定發表諮詢總結,以釐清中介人的角色,並訂明他們在簿記建檔、定價、分配及配售活動中應達到的操守標準。
證監會接獲了41份意見書,大部分回應者同意建議的規定的原則及目標,亦原則上贊同有關「兼任保薦人」的建議。至於根據「兼任保薦人」的規定,就首次公開招股而言,至少須有一名包銷銀團主事人同時擔任保薦人。該保薦人必須獨立於發行人。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資本市場中介人在香港的集資活動中擔當主要角色。提高這些活動的透明度及促進其公平性和秩序,對發展穩健的資本市場而言至關重要。有關操守規定不但有助確保香港的規定符合全球監管標準及期望,亦能處理一些不當行為。
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適用於參與創業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的修訂將於下月5日刊憲,並於明年8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