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對百齡國際(控股)的13名前董事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取得原訟法庭針對該公司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胡東光及前執行董事郭萬達的取消資格令。
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胡及郭各自不得擔任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由本月11日起,為期3年。證監會針對百齡其他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胡及郭承認在擔任百齡董事期間沒有以符合百齡的利益的方式行事,及/或沒有以適當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因而違反了其受信責任和在普通法下的責任。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百齡於2009年以1.9億元收購濟寧港寧紙業的51%股權後,後者在2010年及2011年均未能實現收購條款所訂必須達到的溢利金額水平,故賣方須按溢利擔保向百齡支付相關差額。
百齡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黃錦亮在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代表百齡與賣方簽訂三份確認函,協定延遲賣方支付溢利擔保款項。黃在2012年6月代表百齡簽訂另一份確認函,藉此協定百齡會放棄賣方所結欠的約3010萬元溢利擔保金額。該確認函並未獲得百齡董事會批准。
具體而言,胡及郭承認曾容許黃為了個人利益或其他別有用心的目的主導和控制該公司的事務及董事會,及曾因下列行為以致疏忽或忽略履行他們作為百齡的董事的責任,在沒有作出任何查詢或任何充分的查詢,或就確認函索取進一步資料的情況下,在2011年3月批准該份有損百齡的利益或對百齡沒有明顯益處的確認函;及在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間沒有就溢利擔保進行監察、查詢或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