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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 香港財經

高盛一馬案犯嚴重監管缺失 遭證監罰27億

證監會表示,高盛亞洲因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令「一馬發展」(1MDB)於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對高盛亞洲作出譴責及罰款3.5億美元(27.1億港元),為歷來最高罰款金額。

上述1MDB的債券發售由亞洲安排及包銷,但實際工作是由身處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團隊成員進行,有關交易所產生的收入由高盛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分享。

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高盛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該三宗1MDB的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自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中獲得37%(金額為2.1億美元),在高盛的各個實體中佔最大的份額。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其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及尚未就有關預警跡象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宗個案的罰則純粹按照香港自身的罰則框架進行評估,反映該會認為高盛亞洲沒有適當處理圍繞1MDB的債券發售的多個可疑情況。這些缺失導致高盛亞洲多次嚴重地違反證監會的規則,當中訂明了所有受證監會監督的商號理應達致的嚴格行為標準。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稱,這宗1MDB的欺詐事件明確地提醒金融中介人,若參與橫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必須設立嚴謹的內部監控措施及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維護其業務的誠信,和避免客戶遭遇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為。在1MDB的個案中,高盛亞洲遠遠落後於持牌中介人理應達到的標準,結果不僅因自身的缺失導致聲譽受損,同時還令證券業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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