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就會計師郭智達、執業會計師黃錦文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並分別須繳付罰款20萬元、10萬元及40萬元。3名答辯人另須繳付紀律程序費用共152.74萬元。
在1997年至2002年期間,安永曾是3間在香港招股上市的公司的申報會計師及核數師,包括金禾國際、富昌國際及裕豐國際。黃錦文是負責金禾項目的合夥人,而郭智達是負責富昌及裕豐項目的合夥人。3間公司屬相同所有權。
安永於該3間公司的會計師報告中發表無保留意見,亦對金禾及其附屬2000年至2002年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富昌及其附屬2000年及2001年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裕豐及其附屬1999年至2002年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
由於該3間公司的一些關連人士於2002年被拘捕,公會根據法例向對上述會計師報告及審計項目中,3名答辯人的行為展開調查。多名人士包括該等公司一些管理人員,其後被裁定串謀偽造財務記錄及文件以欺騙持份者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