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在網誌表示,香港「同股不同權」制度,沒有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但不代表特權股會無限期存在。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無行為能力或者轉移股份,其不同投票權就必須終止,這就是由事件觸發的自然的「日落條款」。
對於有意見認為本港欠缺集體訴訟機制,劉怡翔指出,在現行機制下,香港的法庭已經有充分的酌情權,因應案件處境的具體情況,以靈活的方式行使合併審理案件的權利。法庭亦可以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權益的法律程序。
有投資者擔心,倘若「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被納入主要的股票指數,便會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買入這些公司的股票。他回應說,各大指數公司的舉措可以在某程度上,減輕被動基金因為追蹤主要股票指數而在無選擇下買入「同股不同權」公司的問題。
他強調,政府和監管機構已經設立保障投資者的措施,以平衡市場發展和市場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