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涉受賄逾8.22億人民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李鵬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李鵬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為,李鵬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李鵬新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李鵬新1960年12月生,山西神池人,早年長期在青海省工作,2011年轉到內蒙任職,2016年再度跨省份,調任新疆黨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