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駁回一名保險代理就逃稅定罪提出的上訴。
上訴人獨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因簽署虛假報稅表及其業務的僱主報稅表,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於2022年7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11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9個月。
上訴人在其業務2009/10至2011/12課稅年度的損益表內申索扣除「辦公室助理」支出,並在其業務提交有關該三個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申報兩名人士為其業務的僱員及每年各人獲得薪酬9.6萬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人士均沒有為上訴人或其業務工作,亦沒有從上訴人收取任何薪酬,有關虛假的「辦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萬元,上訴人從而減少其業務在該三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57.6萬元,涉及的稅款合共75033元。
此外,上訴人在其2008/09、2013/14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訛稱其父親在該5個課稅年度內連續與她全年同住,以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共19.4萬元,涉及的稅款合共11816元。上訴人在8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萬元,逃繳稅款總額86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