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遭同窗殺害的案件,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對被告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3名被告案發時同為13歲。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李某與王某某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後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今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馬某某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4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後,將屍體掩埋。
3名被告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後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12歲不滿14歲,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鑑於被告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當局依法對他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