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5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是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
首被告戴耀廷連同第二被告區諾軒、第三被告趙家賢及第四被告鍾錦麟,被列為案件的首要分子,其中戴耀廷判囚10年,其餘3人是從犯證人,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以及對法律無知和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再獲扣減刑期,判囚6年1個月至7年。
判詞指出,證據顯示,第五被告吳政亨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惟他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於判詞指出,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判詞指出,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
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被告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
法官指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考慮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
3名《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法官指他們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分別判囚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
其餘被告初選候選人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各人量刑起點均為監禁7年,何桂藍選擇不求情而被判囚7年,因應各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