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規定,議員凡獲得薪金、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的工作、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均屬受薪性質,需要向立法會作利益申報,而「受薪職位」包括所有「受薪」公職。
本報統計立法會議員利益申報時發現,金融界議員陳振英未有將其在監警會擔任副主席,申報在「受薪職位」一欄。陳振英接受本報查詢時解釋,自己並非漏報,而是將該職位申報在利益申報冊的「其他」列表中。
陳振英表示,根據他的理解,監警會的職位只是委員性質的公職,僅收取金額甚低的「車馬費」,並非職業,因此不應申報在「受薪職位」一欄。
事實上,陳振英的利益申報登記冊「其他」一欄,已填報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副主席(非受薪但有車馬費)」。
惟政府發出的「有酬金的非官守成員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名表」顯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副主席的每月收入為3090元。上述文件以「酬金」形容該項目。
而根據立法會「受薪職位」申報表格內的註釋,「凡獲得薪金、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的工作、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均屬受薪性質。」申報表註釋亦指出「受薪職位包括所有受薪公職」。
同為監警會副主席的議員的吳永嘉,亦有將該職位申報在「受薪職位」一欄,而非「其他」。陳振英解釋,大家對於受薪職位有不同理解,強調自己並非誤報,更不是隱瞞;又指若立法會明確指示,監警會副主席此類收取「車馬費」的職位,亦應申報為「受薪職位」,他就會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