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紀委監委公布,深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黃敏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終止深圳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違紀違法所得,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調查發現,黃敏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物件車輛;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推進、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廣東省紀委監委指,黃敏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在黨十八大後亦不收斂,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