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終審法院在去年2月就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所作出的判決,政府公布,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經已修訂。由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經修訂的資格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在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下,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完成指定手術治療及符合各項資格準則及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是否批准其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就Q及Tse一案的判決,審慎考慮了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的目標、相關的法律及醫學意見,以及參考海外的相關做法,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
入境事務處將根據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處理之前已接獲而未審批的申請,並會主動逐一聯絡有關的申請人作出跟進。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