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在《明報》撰文,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中關於「國家秘密」的定義,參考和使用了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認為市民包括傳媒和學術界,毋須擔心會無意中誤墮法網。
他指出,《條例》中的國家秘密,基本上便是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中的國家秘密;而內地的這部法律,設立了關於對文件和資訊的「定密」的非常完備和嚴謹的制度。文件可在「定密」時被確定為「絕密」、「機密」或「秘密」,並予以蓋章,所以一般來說,什麼是「國家秘密」是顯而易見的。
他又指,內地的關於國家秘密的法規,主要針對的是持有或接觸國家秘密的官員和幹部,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一般人民只要不故意竊取國家秘密/機密,或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便不會觸犯關於國家秘密的刑法規定。此外,《條例》設有為了「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護理由,相對於內地可算較為寬鬆。
至於境外干預罪,陳弘毅表示,即使有關人士與境外勢力有交往,只要小心避免作出可能有「干預效果」的涉及「不當手段」的行為,便不會觸犯法例。他估計在實踐中,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通過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毋須擔心觸犯此法。
他認為,《條例》規管的範圍雖然廣泛,其規管的力度雖然相對嚴厲,但估計《條例》生效後,需要根據《條例》提出檢控的情况應該是較為罕見,估計案件的數目會少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檢控數字。他相信絕大部分市民都會自願遵守《條例》的規定,毋須高估《條例》對於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