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暴動案,15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當中11人於案件開審前承認涉案時間較短、牽涉範圍較細的暴動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出,理大暴動是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暴動之一,形容為泯滅人性,以判囚6年量刑起點,當中2人因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或汽油彈等,其中1人上調至7年,達區院最高刑期上限,亦屬同類案最高。
11名被告依次為25歲黃貴鴻、24歲莫紫微、19歲明子軒、25歲鄭卓琳、19歲伍秀妮、27歲謝源紹、24歲林玉堃、29歲施朗、25歲梁恭豪、27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同承認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謝源紹及張展銘分別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