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正如其他香港法律一樣,基本上由法院在個別案件上應用和實施。
陳弘毅指出,如果法律有些模糊或寫得不清楚之處,首先是由法院解釋,人大常委會當然也有解釋權,但並非經常使用,因此香港即使有了國安法,仍然維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與外國的普通法制度並無很重大的差異。
對於人大常委會早前解釋海外律師能否來港代理國安案件,陳弘毅表示,國安法第47條列明,行政長官可向法院發出證明書的其中一個情況是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次人大釋法就認為,海外律師可否來港參與國安案件,會否可能涉及危害或影響國安,涉及到國家安全。
他認為,如果某些案件將來出現爭議,某個行為是否涉及或危害國家安全,根據第47條和這次釋法,法院應該向特首申請證明書,但證明書只是證明有關行為是否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被告人是否有罪仍然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