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研究區議會改革小組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近日社會上有人對區議會角色定位的意見,反映對《基本法》條文理解仍不準確。
曾國衞指出,《基本法》從來無就區議會組成方案作出說明,甚至無提述「區議會」3個字,因此與《基本法》45條及68條分別說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須由選舉產生是完全不同,意味區議會不一定由選舉產生,遑論由普選產生,強調將區議會說成特區民主進程的一部分,都是曲解《基本法》原意,屬偷換概念及子虛烏有。
曾國衞稱,《基本法》有關區域組織的條款是「賦權性條款」,屬「非政權性」,並不具備立法、徵稅、監察政府等政治權力,特區可選擇成立,但無憲制責任必須成立。
他又提到,曾考慮是否要改變區議會名稱,但區議會的名稱已深入民心,不希望改名令市民感到陌生。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表示,日後區議員總數與現時相若,當局有監察履職機制及負面工作清單,每名區議員的工作均受指引規範,包括必須開立地區辦事處接觸市民、要就地區事務向居民諮詢等。
至於委任區議員標準,麥美娟指愛國愛港是必要條件,強調政府會用人唯才、因應區情,並考慮被委任人士的政治可靠性、社會代表性及與社區聯繫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