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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時事脈搏 港聞

梁振英告鍾劍華誹謗案不設陪審團

理大前助理教授鍾劍華2018年於《立場新聞》,發表有關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涉黑」文章;同年梁入禀控告鍾劍華和《立場》誹謗,案件明年8月開審。沒在限期內繳付陪審團費用(deposit)的鍾劍華,早前申請延遲繳款,但被梁振英一方以《港區國安法》實施等理由反對。高院今日頒判詞指,基於《立場》母公司沒有法律代表,不就本案設陪審團,同時指梁一方以《國安法》作反對理由「難以理解」。

鍾劍華2018年於《立場新聞》發表題為《五年前的這件事與梁振英的紅線論》文章,及後梁振英入禀高等法院,指文章內容失實,控告鍾劍華及《立場》誹謗,並要求鍾和《立場》刪除文章、道歉及賠償。

判詞提到,本案原定設陪審團處理,不過鍾劍華一方並未按時向法庭繳付相關費用。今年7月,鍾劍華一方向法庭申請延遲繳付相關費用,提到鍾未按時繳費,是出於其事務律師的疏忽等原因。梁振英一方則指,鍾劍華一方一旦沒繳費,便失去選擇以陪審團處理本案的權利;若鍾希望本案設陪審團,須另作申請。

梁振英一方又提到,《港區國安法》已實施,而本案涉及一篇批評全國政協副主席行為的文章;審訊期間,任何針對梁的批評均有可能觸犯《國安法》。梁振英一方指出,處理本案的法官或須在審訊期間介入,以免出現違反《國安法》情況,而陪審團或把法官的介入解讀為「偏見(bias)」,反對鍾劍華申請延遲繳付陪審團費用。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指,鍾劍華一方以事務律師的疏忽,作延遲繳付陪審團費用的理由,並非充分解釋;同時指梁振英一方以《國安法》作為反對鍾劍華一方觀點的理據,邏輯「難以理解」。法官認為,涉案誹謗在2018發生,為《國安法》實施兩年前,認為《國安法》對本案不會有任何影響。法官強調,法庭只會基於法律原則前提下,介入陪審團審訊,並說法庭不能假設陪審團不會對法官介入持「恰當(proper view)」看法。

法官最終表示,法庭沒有充分理由行使酌情權,重新就本案設陪審團,基於《立場》母公司沒有法律代表,拒絕延遲鍾劍華繳付陪審團費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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