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劏房」的業主因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該租客,分別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就有關水電費的6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一宗罪行,有關業主被判處罰款共6600元。這是《條例》自今年1月22日生效以來,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
今年5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