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報稱義務急救員的男子早前被裁定2019年在銅鑼灣暴動罪成,判監4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裁決駁回其上訴,更表明充當急救員並非有效的辯護理由。
報稱運輸工人的25歲陳佐豪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被捕,早前被裁定於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罪成,他提出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其義務急救員的身份,缺乏足夠分析,直接認定他因畏罪而逃走。
判詞指出,聆訊時控方在開案陳詞,已指明上訴人逃跑是依賴的環境證據之一,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他畏罪逃走,是經深思熟慮的事實認定。
判詞稱,救人不等如中立,上訴人在現場充當急救員是自我設定的角色,可隨時改變,他的行為及意圖符合暴動罪的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
此外,上訴人案發時攜帶頭盔、護目鏡、防煙濾罐等是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裝備,加上他身披護甲,亦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及衝突,因此上訴人曾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故駁回上訴維持暴動罪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