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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 時事脈搏 港聞

西灣河開槍案 兩被告企圖搶槍等罪成

大前年11月反修例示威期間,有警員於西灣河開槍射傷示威者,傷者兼被告、綽號「熊仔餅」的周柏均與案中另一被告胡子鍵,被控企圖搶槍及阻差辦公等罪,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今午裁定,二人所有控罪成立。

沈官押後判刑至10月10日早上10時,並撤銷二人保釋須還押,她亦只要求兩位被告的背景報告,拒絕索取醫療及勞教中心報告。

周、胡二人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及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3罪,案情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企圖搶劫A的一支警槍,周另被控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案件於去年底被裁定表證成立後,二人均不自辯作供,亦無傳召證人,今年3月結案陳詞後獲保釋至今。

沈官宣讀判辭時多次否定辯方說法,指在面對現場人士挑釁及當時氛圍,要求在場警員理解每人每秒想法是不切實際,亦是吹毛求疵及事後孔明。她又稱,警員當時被抓面部及後腦,而他人加入戰團多方夾擊,事件在少於1秒發生,不足以思考,因此要求對方如事後逐格分析並不可能,故認為警員A是可靠證人,並接納其證供,反指明顯第二被告所言並非全部真相。

沈官亦批評,辯方指警員面對被告用較慢步速接近、並無構成生命威脅,說法完全不準確,亦形同「真空包裝」,忽視現場其他環境因素,例如當時四方八面都是蒙面黑衣人,現場已屬於非法集結,加上地面亦滿布阻礙物,有人作挑釁手勢後尾隨、無原因地走近警員,唯一推論是要與其衝突,阻止他離開或清場,因此認為當時即使拔出警棍或使用胡椒噴霧均明顯無作用。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該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並遭阻撓。

沈官又提到,即使二人手無寸鐵,但如激發數人圍攻,都可以對警員造成嚴重傷害,因此警員拔槍完全合理。另外,對於辯方指首被告右手向前擺動並非搶槍是「強詞奪理」,亦指無論對方是搶槍或撥開槍支,如成功令警員失去槍支,會完全失去保護自己能力更為危險。沈官另稱,由於辯方不作供,沒有證據反駁解釋當時行為,而法庭亦不能憑空想像為其澄清,因此亦裁定企圖搶槍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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