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前年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等,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監禁5年9個月。馬早前就刑期向高院申請上訴,為首宗《港區國安法》上訴案件。
高院今日下午裁定馬俊文上訴得直,獲減刑至5年。判詞指出,本案雖屬《國安法》中「情節嚴重」案件,但認為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基準「明顯過重」,改判馬監禁5年。
本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代表;申請人代表為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
《港區國安法》第21條,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當中「情節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情節較輕」者則可處5年以下監禁等。申請人一方指,原審法官誤判本案屬「情節嚴重」,導致判刑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等;而就算本案屬「情節嚴重」,刑期仍然明顯過重,於是就刑罰提出上訴。
高院上訴庭今午頒下判詞,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判詞指,案發時本港仍發生暴力非法集結,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仍高,而且馬俊文多次公然貶損《國安法》是「假的」、「兒戲」和「裝飾」等,亦多番向公眾宣傳港獨不違法。判詞形容,其行為「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根基。
判詞續提到,馬俊文於敏感日子及地點犯案,以加強煽動效果,明顯增加破壞公眾秩序風險,又多次在保釋後,立即接受記者訪問,期間重複煽動分裂國家言行,「視法紀如無物」等。判詞指出,即使馬沒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但再三公開採用「建軍」等口號。法庭認為,單是沒使用武力,不令案件情節變輕,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
然而,判詞指原審法官以馬俊文「沒有悔意」,來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是錯誤的;而且馬在本案的刑責,在「情節嚴重」案件屬較輕,認為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基準,「明顯過重」,裁定適當基準為5年3個月,馬的最終刑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