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鄉郊代表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當選人必須以書面宣誓効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表示,當選人如果無按規定宣誓,或違反誓言,將會喪失就任資格,並要承擔法律後果,包括5年內不得參加公共選舉。
她指出,現時有超過1500個鄉郊代表席位,與選舉委員會人數相若,因此認為採用選委會模式,在就職前要求當選人以書面宣誓,在執行上更具效力,亦更適合鄉郊代表選舉。
麥美娟指出,鄉郊代表選舉將於明年1月舉行,希望條例通過後,可以盡快開展相關工作,又向議員保證會在鄉郊代表選舉及其他選舉中,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