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信辦發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規定(徵求意見稿)》稱,個人訊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前,應當事前開展個人訊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出境個人訊息的數量、範圍、類型、敏感程度等。
網信辦刊登意見稿並稱,個人訊息處理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簽訂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非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訊息不滿10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0萬人個人訊息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萬人敏感個人訊息的。
中國網信辦發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規定(徵求意見稿)》稱,個人訊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前,應當事前開展個人訊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出境個人訊息的數量、範圍、類型、敏感程度等。
網信辦刊登意見稿並稱,個人訊息處理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簽訂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非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訊息不滿10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0萬人個人訊息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萬人敏感個人訊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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