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去年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將選舉期間呼籲他人投白票或廢票行為,列作刑事罪行。1男1女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社交網站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籲投白票的帖文,兩人早前承認「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
今次是首宗煽惑投白票案判刑,辯方為男被告陳健文求情時表示,被告認罪、有悔意是主要求情理由,他在廉署調查案件時已馬上移除帖文,盡可能減少行為的影響。辯方又指煽惑投白票罪行是新法例,亦與其他煽動罪行不同,因為其他煽動罪行,受煽動而作出的行為本質上違法,但市民投白票本身不違法,煽動投白票行為卻具刑責,因此煽動投白票行為罪行嚴重程度相對輕,而社會服務報告評估被告初犯,是家庭經濟支柱,亦建議判社會服務令。
至於女被告梁月嫦求情時,辯方稱她已刪除社交網站賬戶,重犯機會不高,由於被告患關節炎,因此不適合執行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判處較輕刑罰。
不過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出,本案只適合判處監禁式刑罰,將兩人量刑起點定於監禁3個月,因認罪扣減1個月刑期,並緩刑1年半。
廉政公署早前分案起訴二人,控告他們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分別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