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打擊起底行為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當局建議在《私隱條例》加入條文,任何人若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其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當事人或家人等,令當事人或家人因此蒙受心理傷害,有關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
同時,當局建議賦予私隱專員調查和檢控的權力,若有合理理由,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訊息、文件或物品,以及回答專員提問以協助調查,亦可申請手令進入處所搜證。若有人拒絕合作或存心欺騙,或蓄意提供虛假誤導訊息,亦會構成犯罪。專員可因應社會上已出現或很大機會出現大規模或重覆違反條例的情況,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特定人士或群體的起底事件。
另外,由於網絡無地域限制,當局建議讓專員有權在香港向香港居民提供服務的任何人,送達糾正通知。若有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糾正內容,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