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履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向僱員支付裁斷款項,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被判處即時監禁兩個月。法院亦命令該僱主須經法庭向僱員支付尚欠的款項,合共2600元。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仲裁處裁斷款項到期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共2600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訊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按照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