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對夫婦及一名少女被控參與暴動,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首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1D條向上訴庭尋求意見,裁定「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等罪行。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概念,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即不在犯案現場的人同樣有可能入罪。
該案法官郭啟安當日判決時指出,沒證據證明3名被告出現在犯罪現場,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集結在一起」,因此「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
惟律政司不同意有關觀點,稱非法集結及暴動事件流動性高,涉及不同角色的參與者;而案件中3名被告是在現場不遠處被捕,認為郭官的裁決削弱被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