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早前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一定要在未來12個月做好本地立法及進行3場選舉,強調時間非常緊湊,但必須要做到,不存在「盡量做」,她本人會親自督導所有環節。
林鄭月娥接受《文匯報》、《大公報》及《商報》訪問時稱,預料需要修訂超過20條的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部分是「牽一髮動全身」,傾向以綜合的條例草案形式去做有關工作,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已表示議會將「開快車」及「加班」。
她強調,這是一條重要的條例,要有足夠時間審議,不能夠太倉卒,寧願多開會議、會議時間長一點,甚至撥走其他會議去處理,以騰空議事時間處理這條例。
林鄭月娥又表示,香港日後的選舉工作不是靠選舉主任,而是靠資格審查委員會。雖然委員會的組成尚未確定,但地位會高於選舉主任,且不是一個人。
她稱,明年3月要舉行行政長官選舉,因此要提早數個月選好立法會及選舉委員會,因兩者都有資格選行政長官。政府會先安排選舉委員會1500名委員的選舉,由他們擔負人大決定賦予的新職能,即透過選舉選出部分立法會議員,以及負責提名參選立法會的候選人,讓3場選舉可按部就班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