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被裁定在2014年佔領運動中,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罪名成立,被判緩刑至監禁16個月不等,各被告提出上訴,案件在上訴庭續審。
律政司一方指,佔領行動3名發起人用盡方法增加曝光,希望吸引更多人參與,反映早已估算行動將達到一定規模,明知行動會造成公眾妨擾,如果被告不希望妨擾到公眾,大可將佔領行動搬到郊野公園舉行。
律政司一方又指出,上訴方一直緊咬住「佔中三子」原先策劃的佔領運動,與最終發生的雨傘運動不同,認為即使地點及日期有改變,仍不改戴在當晚向群眾宣布「佔領中環,正式啟動」事實。
代表張秀賢一方指,張秀賢當時只是呼籲示威者進入政總東翼前地,以「重奪公民廣場」,而非叫人佔馬路,加上他曾多次宣布集會結束,故不應被定罪。
代表黃浩銘一方指,當時黃浩銘一直明確地告知民眾如有救護車通過時,須讓救護車通過,故控方證供,不足以證明其言行會癱瘓交通。
佔中案中戴耀廷及陳健民被判監禁16個月,邵家臻與黃浩銘被判監8個月,朱耀明、陳淑莊、張秀賢、鍾耀華及李永達5人被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