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周年報告。議員鄭松泰質疑,《港區國安法》下的截取通訊行動,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管,質疑條例是否形同虛設。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反駁相關說法不符事實。
李家超指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做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會在另一機制下進行與現行機制並行,強調在《港區國安法》下採取行動所訂立的標準,與現行條例的標準一樣嚴格,警方執行相關的截訊工作時,亦須向國安委滙報,並受國安委監督。
金融界陳振英關注現行條例是否已涵蓋新即時通訊軟件,在無需修例情況下就可截取通訊。李家超指法例已充分涵蓋,不論科技如何變化,有關法律都適用。
議員謝偉銓關注如個案涉及客戶與律師法律專業保密權溝通,會否加大執法機關調查及搜證難度。
李家超表示,如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人士是涉嫌犯法的目標人物,法律條文容許截取通訊行動進行,申請截聽時都要向小組法官匯報,由小組法官決定是否授權批准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