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文員涉於去年8月30日以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須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
林官指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加上專家指鐳射筆射程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的移動中警車內的警員,不符傷人意圖。
此外,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帶備午餐器具,而被告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